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针对(赛)应急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对你作出罚款催缴通知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罚款催缴通知书。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以上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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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