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办法规范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改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协调、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明确了具体包括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