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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重新修订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以政策之力驱动创新能力提升
  本报3月15日讯  (记者  白莲)记者从自治区科技厅获悉,日前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重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申报评审和分配、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提出35条具体举措,有的放矢、精准发力,保障自治区科技计划实施,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以政策之力驱动创新能力提升。

  此次修订,将科技资金调整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与自然科学基金2个专项资金;将原有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整合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为提升支持基础研究能力,明确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将“指定菜谱”改为“自主点餐”,科研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配置资源,有利于专心投入主责主业,加快成果产出。

  此外,新办法首次提出对经自治区科技厅确认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要区分主客观原因收回资金,明确既要让违规者付出代价,也要让探路者“轻装上阵”。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经自治区科技厅确认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下转第2版  ■上接第1版  因技术路线失败、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非主观因素终止项目,仅收回结余资金,不追缴已合规支出,释放出强烈“宽容失败”信号。

  为解决科研人员“等米下锅”,减少资金拨付在途时间,《办法》明确拨付时限,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在资金指标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盟市财政局和本级项目承担单位。盟市、旗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仪器采购方面,推出“特事特办”绿色通道,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实行限时5个工作日办结制度,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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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重新修订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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