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明确了节水型企业、园区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级节水型企业、园区的复核及动态管理工作,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本辖区节水型企业、园区的组织复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了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复核的范围和基本要求,以及移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名单的具体情形。《实施细则》指出,已创建为市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和园区,进行日常监管并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按要求进行复核。被移出节水型企业、园区名单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