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五章15条,包含总则、认定范围和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技术装备首台(套)是指区内首次研制并经试用达到设计要求的产品,其在基本原理、技术路线、结构设计、制造工艺等方面取得创新突破,在产品功能和性能指标上实现较大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包括成套装备、单机装备等。新材料首批(次)是指区内实现原始创新或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规模化应用和竞争优势的新材料产品。
《办法》提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认定范围为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设备、电力装备、大型矿山和冶金装备、大型石油和化工装备、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装备、大型工程机械、新型轻工和纺织机械、高端医疗装备、精密仪器仪表、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以及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大型成套装备、先进农机装备、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等。新材料首批(次)认定范围为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等里面的国家新材料产业行业和重点产品。
此外,《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信用管理,并明确提出,申请单位通过非正当手段骗取认定的,一经查实将撤销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专家须遵守纪律和保密规定,违规将被取消资格并追责。
下一步,自治区将继续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全区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并推动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及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尽快进入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