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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商业用房房贷最低首付比例

  本报2月13日讯  (记者  李永桃)2月13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获悉:内蒙古12个盟市的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已调整为不低于30%,新政自2月10日起执行。

  商业用房是指专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类型,包括商铺、公寓、写字楼、商场、酒店等多种类型的房地产产品。此前,按照监管政策,内蒙古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不低于50%,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不低于45%。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实际执行中,多数银行将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定为50%,部分银行或特定项目甚至达到60%及以上。

  今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将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根据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政府调控要求,指导内蒙古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内蒙古12盟市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同时明确,辖区商业银行可在全区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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