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效益、突出绩效的原则,明确提出,对成功争取中央竞争性评审项目的地区,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争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占该项目政府投资规模的比例,给予30%—55%的配套资金支持。《办法》规定,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中央竞争性评审项目建设,可有效减轻项目实施地区财政压力,为加快项目落地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办法》也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形成中央财政资金引导、自治区本级资金配套、各级协同发力的政策合力。
《办法》的出台,将对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各地区争取中央竞争性评审项目起到极大的激励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对中央竞争性评审项目配套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全力推动自治区相关重大项目落地见效,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