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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自治区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本报3月29日讯  (记者  马芳)3月27日,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聚焦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切实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提示函明确多项重点保障措施。首先,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重视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或7个月以上的,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者,且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落实女职工生育及休假权益方面,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三孩188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女职工参保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未参保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待遇。

  同时,提示函强调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积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时间、劳动量与劳动强度等;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包括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妇科检查、严禁职场性骚扰、支持参加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等;女职工较多或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根据需求建立休息哺乳室,提供托育托管服务,鼓励推行弹性工作制、远程办公等模式。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向工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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