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要把法治的引领和促进效能发挥好,把握正确方向,遵循增进共同性原则,汇聚团结奋进力量,确保模范自治区建设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转化成国家意志,为模范自治区建设持续注入强劲动力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把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实效,凝聚各族群众同心同德、守望相助的奋进力量,谱写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崭新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入了法治化发展新阶段,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基础。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明确把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摆在首要位置,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治要求高度契合、内在贯通。我们要深刻领会立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核心条款,从制度引领、实践赋能、发展聚力三个维度,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结合内蒙古实际扎实推动法律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为新时代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法治引领是模范自治区建设的重要遵循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强调一以贯之,强调“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深刻阐明了法治在推动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价值导向作用。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要把法治的引领和促进效能发挥好,把握正确方向,遵循增进共同性原则,汇聚团结奋进力量,确保模范自治区建设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法治指引正确发展方向。模范自治区建设的核心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统领,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深入贯彻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进程中,保证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践能坚定地遵循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不断前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立法宗旨,从各民族手足相亲、携手奋进的角度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把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成果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法律明确要求坚持党的领导,要把法律设定的各项要求融入模范自治区建设的各个环节中,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实施,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与各项工作深度融合,保障模范自治区建设在正确方向上不断推进。
法治确立根本原则。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始终遵循增进共同性这一根本原则,并以国家立法形式将其确立为法定准则,推动各民族在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深度交往交流交融,在增进共同性为主导、为前提的基础上,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不断增强“五个认同”。增进共同性的法定原则,构成推进模范自治区建设一以贯之的价值准则与行动遵循,推动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同心同德、守望相助、团结奋进,不断夯实模范自治区建设的思想基础。
法治汇聚团结奋进力量。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团结奋斗,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核心要求,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筑牢法治根基。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离不开全区各族群众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团结奋斗,而法治正是凝聚思想共识、汇聚各方力量的重要保障。这部法律具有规范约束与激励促进的双重属性,一方面规定民族团结行为准则,为抵制和惩处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提供法律准绳;另一方面构建多元协同的责任体系,畅通各族群众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制度化渠道,激发各族群众共建共享的内生动力,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凝聚磅礴力量。
法治固本为模范自治区建设注入新动能
内蒙古作为我国首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长期保持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进入新时代,内蒙古秉持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融入各项事业发展中,不断拓展模范自治区的时代内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转化成国家意志,为模范自治区建设持续注入强劲动力。
法治筑基,夯实模范自治区制度根基。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内蒙古传承和弘扬心连心、手拉手的优良传统,赢得并长久地守护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长期以来,模范自治区建设大多靠政策引导、行政推动和地方探索,成效显著,但刚性不够。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了各级各类主体的法定权责,把长期探索的民族团结进步实践经验上升为法治规定,使模范自治区建设从政策驱动走向规范化、体系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为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筑牢稳定持久的制度根基。
法治固边,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守护边疆的长治久安,是内蒙古肩负的重要政治使命。长期以来,内蒙古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完善边疆治理体系,夯实基层治理根基,巩固和发展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的良好局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国家立法角度,统筹规划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各项工作,对完善边疆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产业发展水平、保障民生水平等予以系统性制度安排,以制度化手段推动发展资源向边境一线倾斜,形成守边固边的强大合力;明确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相关要求,以法治手段妥善处理各类矛盾隐患,使边疆治理的各项举措得以落地见效,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法治惠民,推动共同繁荣发展。长期以来,内蒙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普惠性民生保障,走出一条各民族携手共进、互利共生的实践路径,为模范自治区建设积蓄深厚民心力量。《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共同追求,通过制度设计推动发展资源均衡布局,持续拓宽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渠道,不断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有利条件,推动各族群众在共同生产生活和互动交流中加深理解、增进感情,实现共同富裕,为模范自治区建设强基赋能。
法治聚力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是各族干部群众守望相助、团结奋进铸就的成果。荣誉来之不易,赓续任重道远。新征程上,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必须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把法治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不断释放法律蕴含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
以法治学习凝聚思想共识。法律的有效实施根植于全社会广泛的思想认同。必须持续推动法治理念浸润人心,使其内化为共同信念,外化为行动自觉。要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示范作用,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党支部“三会一课”等重点学习内容,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武器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面向基层持续开展全方位的宣传宣讲,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法治乌兰牧骑、社区文化阵地等平台,开展“石榴籽e起来”等品牌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法律精神走进社区、校园、企业、牧区,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严格遵循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凝心铸魂的法治要求,深入挖掘内蒙古厚重的历史文化资源,创作具有中华文化底蕴、汲取各民族文化营养、融合现代文明的文化文艺作品,生动展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守望相助的鲜活故事,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汇聚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的强大共识与奋进合力。
以法定要求细化实践举措。徒法不足以自行,唯有将法定要求转化为可落地、可推进的具体实践,法治力量才能充分彰显。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工作,健全重大政策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审核评估机制。对标法律各项条款与模范自治区建设目标任务,系统梳理完善配套举措,从制度完善、文化建设、交融互通、协同发展等多维度精准发力,让法律要求贯穿模范自治区建设的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为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提供最坚实、最稳定的法治保障。
以法治规范提升治理效能。把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能够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防范风险,处理涉民族因素的各类矛盾问题,健全风险隐患预防化解法治机制,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矛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维护团结稳定的良好局面。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巡视巡察、法治建设督察范围,压实各级各类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多方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支持人大、政协开展专项监督,引导各族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监督,推动法定责任层层传导、落实到位,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在内蒙古落地生根,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法者,治之端也。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把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实效,凝聚各族群众同心同德、守望相助的奋进力量,谱写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崭新篇章。
(作者系内蒙古党校民族理论与政策教研部主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