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档案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为推动“十五五”时期全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和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依法治档、守正创新,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档案治理、档案资源、档案利用、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作用,更好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到2030年,档案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档案资源更加丰富,档案利用服务更加高效,档案安全保障更加坚实,档案工作数字转型取得突破,档案教育科技人才支撑更加有力。
二、提升档案治理效能
(一)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档案主管部门要更好履行档案工作牵头抓总和督促落实职责,依法全面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档案馆要切实发挥档案“收管存用”职责作用。健全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档案工作责任制落实。探索建立“大馆带小馆”帮扶机制,带动小馆持续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发展。
(二)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健全档案法规制度,加强档案开放利用、信息化建设、专业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制度供给,及时清理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积极参与档案行业标准研究制定工作,加强地方标准研究,完善相关标准规范。
(三)提升档案行政执法效能。实施档案行政执法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完善档案违法线索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强化档案行政执法和指导服务贯通融合。深化档案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四)加强档案业务监督指导。聚焦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内蒙古的五大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做好相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相关档案工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检查、指导、验收工作。强化对机关、企业、高校、开发区、国防军工单位等部门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加强档案统计工作,提升统计质量。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加强档案管理,因地制宜推广“联合档案室”、“村档乡管”等模式,规范嘎查村(社区)建档工作。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档案规范管理。
三、推进档案资源建设
(五)拓宽档案资源来源。实施“内蒙古记忆”工程,广泛收集记载和反映各地区各部门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生动实践的相关档案,做好保障国计民生和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等领域档案的归集工作,力争到“十五五”末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量较“十四五”末平均增加10%左右。加大红色档案、地方特色档案、历史文化传承档案资源建设力度,开展方言保护性记录、口述史料采集等工作。探索建立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档案清单管理制度,健全档案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建好用好专题数据库。
(六)优化档案资源结构。优化调整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范围,扩大档案移交机构和档案门类覆盖面,提高非文书类档案进馆比重。规范机构改革、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区划调整等档案归属流向。提高档案数字资源接收能力,增加收集门类,推动重要专业档案数字资源移交进馆。做好党内集中教育期间相关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等方面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或委托保管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七)加强档案资源质量管控。加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科学编制和审核把关。落实档案移交接收责任,健全档案移交进馆标准。完善档案鉴定处置机制,做好保管期限届满档案的处置工作。
四、增强档案利用服务能力
(八)提高档案开放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馆藏档案开放和解密的各项制度,完善档案开放协同审核机制,落实移交单位或形成单位的档案开放审核责任。各级档案馆要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在确保安全可控前提下,积极探索应用智能化手段提高档案开放利用质效。
(九)增强档案公共服务能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档案资源共享利用机制。开展档案为民服务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民生档案服务窗口,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实现民生档案便捷高效查询。完善内蒙古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功能。鼓励有条件的档案馆优化开放时间、提供智能化服务。
(十)提升档案开发利用实效。加大档案研究力度,围绕党中央以及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高质量编报资政参考。做好红色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有机融入党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思政课程。围绕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活动,推出一批档案精品展览和编研成果。做好民族团结进步领域相关档案收集利用工作,开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档案史料研究,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培育)基地建设。加强满文、蒙古文档案保护与开发利用,推进满文、蒙古文档案整理编译及专题数据库建设,争取国家在我区设立蒙古文档案研究利用中心。支持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申报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程项目。
(十一)深化档案文化交流。强化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积极申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加强档案文献遗产宣传阐释。建立自治区级档案文献遗产名录。通过展览展示、新媒体传播、公益讲座、文创产品开发等方式提高档案资源活化利用水平,用档案讲好内蒙古故事。
五、夯实档案安全基础
(十二)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档案馆(室)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管理规范,推进自治区档案馆库建设,推动有关地区将档案馆库建设按程序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督促对存在安全隐患、功能不完善或库容不足的档案馆(室)库进行整改。推动档案保管保护和消防安防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提升人防、物防、技防安全管控水平。
(十三)强化档案安全风险防控。常态化开展档案安全保密教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档案服务外包,加强全过程监管。加强档案信息系统管理,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攻防演练。做好档案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安全风险评估及安全防护工作。
(十四)增强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健全档案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加强档案安全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做好重要档案数字资源异地异质备份,推进自治区级电子档案备份中心建设,提升档案数字资源安全备份和恢复能力。
六、推进档案工作数字转型
(十五)优化档案信息化工作机制。将档案信息化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化工作总体部署,强化政策、项目、经费和人才保障。拓展“人工智能+档案”,推进数智技术赋能档案工作,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档案业务有机融合,积极稳妥探索大模型应用,打造数字档案应用新场景;同时,注意防范安全风险,落实好安全防护要求。
(十六)夯实数字转型基础。推进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设备更新改造。推进综合档案馆网络建设,推动基础设施、算力和应用合规共享。持续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落实传统载体档案与档案数字化成果同步移交进馆要求。加强档案信息化奖补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和认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数字档案馆2.0建设,鼓励各地建设集中式数字档案室,到“十五五”末力争每个盟市至少建成1家数字档案馆(室)。争取自治区档案馆通过全国高水平数字档案馆认定。
(十七)增强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能力。推进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移交规范化,推进承载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的应用系统相互衔接。健全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机制,实现电子档案应收尽收、安全规范管理。推广自治区档案馆馆室一体化平台系统,构建自治区本级统一的档案数据管理平台。推动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并移交。开展档案数据治理,建设高质量数据集。
七、推进档案教育科技人才发展
(十八)加强档案教育培训。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档案相关学科,推动职业院校开展档案职业教育,支持校馆共建“档案工作实训基地”、“档案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鼓励中青年骨干参与档案学术研究。加强满文、蒙古文档案文献研究及档案抢救保护人才培养。推进档案学会建设。持续开展档案继续教育和网络教育。分级分类开展档案干部业务能力培训,加强档案工作人员岗位培训。
(十九)深化档案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堵点难点加强科研攻关。完善档案科技项目管理机制,优化组织评价方式,提升科技项目质量。积极争取华北地区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支持,推进珍贵破损纸质档案修复、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转换、珍贵档案仿真复制等工作。开展重点档案抢救性修复、档案保护技术、电子档案长期保存等研究。
(二十)加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档案专家、档案工匠型人才、青年档案业务骨干队伍建设,健全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选育管用机制。加强基层档案干部和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加大档案专业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强档案数据治理、保护修复等领域应用型人才培养。优化人才评价机制,做好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探索推进档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全区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其他工作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各级政府要支持档案事业发展,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合理安排档案工作经费,提供必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机制,开展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推动规划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