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2016年-2017年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支行两个机构办理过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的客户,只要您手中有由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处)出具的金额为80元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一般缴款书(收据),请尽快将该收据返还至货款经办机构,后续由我行将该费用统一退还至您在我行开立的还款账户中。
涉及业务经办机构: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2.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支行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