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虚假发票骗取数额较大的公款行为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西乌旗法院参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结合本案案情,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