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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乌旗法院公开宣判一例“保护伞”案件

  新报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  9月23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乌旗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李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该案系西乌旗法院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此案中,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虚假发票骗取数额较大的公款行为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西乌旗法院参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结合本案案情,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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