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公司注册地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若去通辽地区搞开发必须办理如下手续。首先,要去通辽城建部门对我公司公章印模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进行备案。其次,是由呼和浩特市分管税务部门向通辽市开发地分管税务部门出具对外经营许可证。我公司从未办理过上述手续,因此,也不可能在通辽地区搞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更未曾授权他人代理我公司在通辽地区开发过房地产项目。
二、2016年12月15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司法鉴定所,对通辽市科左中旗城建局所谓“内蒙古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模、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检材上所盖印章印模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上法定代表人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检材上印章印模与样本印章印模不是同一公章加盖的印模,检材上法定代表人刘静的签名笔迹“刘静”与样本签名笔迹“刘静”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三、2018年7月3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慧眼司法鉴定所,对一起经济纠纷案中涉及的标称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的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房屋买卖合同》上“内蒙古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文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印章印文并非我公司真实印章盖印形成的。这就直接证明了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房地产开发项目与我公司无关。
我公司于2016年2月—2020年9月期间,已在《通辽日报》《北方新报》先后6次登报声明,表示凡以“内蒙古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未得到我公司授权,属盗用我公司名义非法开发,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均与我公司无关。现我公司再次登报重申如下两点:
首先声明,凡通辽地区以“内蒙古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发的项目, 均为不法分子团伙通过盗用我公司名义,伪造我公司公章、文件及证明材料等手段非法开发的,与我公司毫无关系。
其次,再登载此声明必须强调的是,在长达近六年的时间里,我公司一直坚持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维权,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并予以积极配合。为了在以法维权的过程中同时达到遏制当地房地产开发乱象的目的,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揭露了不法分子团伙在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诸多无视法律的犯罪行为,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因之承受着高达2400余万的经济损失;公司形象亦因不法分子团伙盗用我公司名义,假戏真做,肆无忌惮,违法犯罪,致使我公司被无辜卷入多起案件中而严重受损;诚信受到质疑,开展项目进行贷款受限;出现银行账号被封的现象;处理案件相关事宜的公司人员受到不法分子的威胁;公司的正常运转因受到不法分子的严重干扰而不得不报警;甚至有一批账本票据都被人为“丢失”;声明作废的公章被盗走重新启用……尽管如此,我公司今后仍将不惧邪恶,进一步加大力力度,依法维权,坚持下去,通过法律手段,依法追究不法分子团伙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在公司维权过程中,为讨回一个公道,讨回一个清白,遏制当地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乱象,竭尽全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此声明。
内蒙古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