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本金余额
截至基准日
欠息余额
1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鄂尔多斯市浩博商贸有限公司抵押、保证 抵押人:刘艳梅
保证人:郝浩、高芳、内蒙古亚新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0.00 2,987,410.472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包头市尔信商贸有限公司抵押、保证 抵押人:包头市汇恩物流有限公司、赵伟
保证人:达拉特旗乌兰斯太沟通宝砂石场、马琳凯、段赪嘉、赵保树
2,170,000.00 1,903,656.053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包头市尔信商贸有限公司抵押、保证 抵押人:包头市汇恩物流有限公司、赵伟
保证人:达拉特旗乌兰斯太沟通宝砂石场、马琳凯、段赪嘉、赵保树
254,859.28 378,992.254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包头市尔信商贸有限公司抵押、保证 抵押人:包头市汇恩物流有限公司、赵伟
保证人:达拉特旗乌兰斯太沟通宝砂石场、马琳凯、段赪嘉、赵保树
22,320,000.00 19,644,389.483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内蒙古明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保证 抵押人: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吴晓春、刘向前
11,300,064.37 6,332,440.59合计36,044,923.6531,246,888.84
根据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简称“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于2022年9月与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债权确认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将其对鄂尔多斯市浩博商贸有限公司1户不良资产(详见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包头市尔信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明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不良资产(详见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公告通知鄂尔多斯市浩博商贸有限公司、包头市尔信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明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不良资产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
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分别对应向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2022年6月21日的本金余额,借款人应予偿还的利息余额及担保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和确定。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58号帝豪天下大厦1-3层
联系人:王心一 联系电话:18004725680
受让方: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通路火车头体育场内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18904715660
受让方: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现代服务业聚集区企业总部大楼西2楼211-2室
联系人:白雪源 联系电话:13947607574
2022年11月11日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含各分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