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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与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一、债权转让通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本建设投资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内蒙古Y05210001-8),并于2022年6月23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内蒙古Y05210001-9),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及其项下全部权利、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全部权利、权益(以下统称“标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基本建设投资公司。基本建设投资公司已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依法取得标的债权所有权,成为标的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基本建设投资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依法联合通知该等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已转让的事实。

  二、债务催收公告

  基本建设投资公司作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上述标的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基本建设投资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集团腾飞大厦A座14、15层

  转让方联系人:梅先生

  联系电话:0471-5180572

  受让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108号办公楼

  联系人:张女士 常女士

  联系电话:18104718898 15326087800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4日

  公告清单

  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 元

  资产所在地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

  乌兰察布市

  鄂尔多斯市

  担保人及担保情况

  抵押人及抵押情况

  1.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维邦金融广场”提供抵押担保,面积117,348.93平方米,及其对应土地面积36,144.33平方米。2.鄂尔多斯市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九五梦圆”小区提供抵押担保,面积133,818.24平方米,及其对应土地,面积64,531.52平方米。

  1.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新大地奥林花园小区02号楼,建筑面积4,921.20平方米,及其对应土地面积1,428.33平方米。2.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新大地奥林花园小区03号楼,建筑面积4,921.20平方米,及其对应土地面积1,428.33平方米。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1.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棋盘井镇的住宅用地和商务用地提供抵押担保。其中住宅面积16,262.55平方米、商服用地8,756.75平方米,面积共计25,019.30平方米。2.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东胜区奥林花园商用房提供抵押担保,面积共计317.78平方米。3.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奥林花园9号楼地下车库提供抵押担保,面积共计178.55平方米。4.孙平、苏美丽夫妻共有的位于东胜区的两处住宅提供抵押担保,面积共计1,026.72平方米。

  无

  债务人

  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新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新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新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及保证情况

  刘韶华、鲁兰君、吕玉军、马丽英、马志刚、祁玉英、苏美丽、苏巧丽、孙建军、孙平、孙咏梅、王宝义、王存良、吴铁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孙平、苏美丽、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孙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孙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87000万元,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147900万元,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担保55100万元。2.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孙平、苏美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孙平、苏美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无

  质押人及质押情况

  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吕玉军、刘韶华、孙建军、孙咏梅、王存良等5位股东所持有的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7.39%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内蒙古恒新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白音察干至永泰公段高速公路项目建成后享有的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提供质押担保。

  内蒙古恒新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白音察干至永泰公段高速公路项目建成后享有的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提供质押担保。

  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内蒙古恒新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64%的股权及权益提供质押担保。

  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伊旗-05地块项目工程项施工合同7,995.00万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伊旗-05地块项目工程项施工合同3,644.13万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债务企业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康巴什婚庆馆项目工程项施工合同3,151.00万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伊旗E-04地块项目工程项施工合同3,400.00万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持有巴彦淖尔市新力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合计

  本金

  172,000,000.00

  84,000,000.00

  48,299,999.28

  50,000,000.00

  20,000,000.00

  30,000,000.00

  20,000,000.00

  31,000,000.00

  49,440,000.00

  59,500,000.00

  89,389,000.00

  1,317,990,000.00

  375,698,729.40

  299,900,000.00

  66,000,000.00

  30,000,000.00

  26,000,000.00

  28,000,000.00

  30,000,000.00

  2,827,217,728.68

  债权合计

  534,740,916.66

  199,298,014.52

  64,591,365.95

  66,866,168.93

  26,091,816.53

  39,135,197.98

  26,059,809.47

  40,380,276.61

  64,352,352.69

  77,294,404.76

  108,093,490.89

  1,495,193,756.53

  425,647,264.90

  374,659,055.06

  85,285,023.12

  39,168,810.10

  33,820,372.88

  36,270,300.62

  39,064,249.67

  3,776,012,647.87

  利息

  362,740,916.66

  115,298,014.52

  16,291,366.67

  16,866,168.93

  6,091,816.53

  9,135,197.98

  6,059,809.47

  9,380,276.61

  14,912,352.69

  17,794,404.76

  18,704,490.89

  177,203,756.53

  49,948,535.50

  74,759,055.06

  19,285,023.12

  9,168,810.10

  7,820,372.88

  8,270,300.62

  9,064,249.67

  948,794,919.19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基本建设投资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公告清单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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