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单位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鄂温克族自治旗梨子山永吉矿业有限公司梨子山铁矿恢复治理义务,该行为违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完成恢复治理义务;2.对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完成恢复治理义务的行为处以人民币30000.00元的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鄂自然罚字第﹝2022﹞08号)。
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本局采取其他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或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或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鄂温克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毅思功 联系电话:0470-8989246
特此公告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