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区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所持《就业创业证》,证件上须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上须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区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上须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对企业予以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