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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内蒙古“顶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本报9月4日讯  (记者  杨帆)自治区财政厅最新消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最新印发的相关文件,为了支持全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近日发文明确,将内蒙古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限额全部按照授权上限“顶格”执行,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区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所持《就业创业证》,证件上须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上须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区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上须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对企业予以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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