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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根据下列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请下列各债权的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24年7月6日

  序号 1 2 3

  借款人名称 谭宝莹 赵俊明 崔卒君

  3

  担保人名称

  包头市威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包头市威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呼市分公司)、谭宝莹(抵押)

  赵俊明抵押

  贺宝成(贺保成)抵押

  担保合同编号

  2002年内中银玉零消(商)保字第0469号、2002年内中银玉零消(商)抵字第0469号(2002年内中银玉零消(新)保字第0469号、2002年内中银玉零消(新)抵字第0469号)

  2000年内中银零消房抵字第0119号

  98001(1998年中银信业字第1号、98001)

  借款合同编号

  2002年内中银玉零消(商)字第0469号(2002年内中银玉零消(新)字第0469号)

  2000年内中银零消房字第0156号

  1998年中银信字第7号(19980407、98001)(19980407、98001、1998年中银信业字第1号、1998年中银信字第1号)

  备注:上述表格中,“借款人名称”“担保人名称”两栏中,凡是名称后加括号标明的,均指代同一主体;“借款合同编号”“担保合同(协议)编号”两栏中,凡是名称后加括号标明的,均指代同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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