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公证是比较常见的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在债权人确有拒收或其他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对提存人交付提存受领人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提存受领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的结果将导致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从提存之日起,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即归属债权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应由债权债务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合同(协议)等;约定的提存标的物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能够有效地减少经济损失、纠纷和诉讼。咨询电话(0471)6957083。(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