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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板子要打在实处

  文/南  木

  5月8日和17日,《北方新报》对首府福缘名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尚未建设,从5月1日起强行交钥匙并收取物业费一事进行了报道。5月19日,西菜园街道办、开发商及部分业主针对此事召开协调会。协调会上,西菜园街道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福缘名居小区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之前,业主可以不领钥匙、不交物业费。

  几经周折,福缘名居小区居民的合理诉求终于得到满足。这要归功于记者锲而不舍的追踪曝光,以及街道办的积极协调。但需要正视的一点是,本来是一件对错分明的事情,却要通过协调解决,对于理亏的开发商一方,并未显示出惩戒意义。该小区暖气还没有接通,用电也是临时电,仅此两项,就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这种行为在《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规定》中是有处罚手段的——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交付使用住宅销售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降低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有现成的制度约束何必再经过“协调”这一程序?屡屡发生的强迫交房,多少暗示着制度的板子没有打在实处。否则,开发商也不敢冒着罚款降级的危险,公然侵害消费者利益。由此看来,管理部门在制度建设之外,还需加强制度实践,才能真正把开发商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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