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要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原则,严格落实大病集中救治定点医院原则上设在旗县级医院的工作要求,旗县级医院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可以设在盟市级医院或区内对口帮扶医院,盟市级医院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可协商设置在邻近有条件的盟市级医院。
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诊,严格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机制,原则上在区域内医疗机构诊疗,要按照“病人不动、专家动”的原则,主要集中在旗县级定点医院救治,对救治确有困难的,要商请对口帮扶三级医院提供技术支持,确需转往旗县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严格按转诊程序规范转诊。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合理确定诊疗方案,规范医疗救治行为。严格控制非目录内药品和高值耗材的使用,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诊以医保目录内药品为首选,并尽量使用目录内甲类药品,不得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和高值耗材。对普通检查即可明确诊断的患者,严禁使用大型医疗设备重复检查,不得进行与相关疾病毫无关联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