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自今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阶段性降至19%,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同时,延长《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执行0.5%。用人单位和个人已按2%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的缴费。此外,自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剔除储备金,下同)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下调2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抵扣以后的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