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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电话并非无“法”可治

  文/冯海宁

  今年5月,宁波海曙区检察院委托统计事务所开展专项社会调查显示,95.7%的受访者认为广告推销电话对他们而言已成为“骚扰电话”,认为“影响很大”和“影响较大”的受访者合计比重高达81.6%。检察官督促解决问题,宁波市通信管理局答复是“对骚扰电话进行处罚,目前尚无法律依据”。

  骚扰电话早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在各地,治理广告推销类骚扰电话的职能部门是通信管理局。今年1月有宁波市民质疑通信管理部门是管不了还是不作为?宁波市通信管理局回复称“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骚扰电话进行定义与处罚的法律法规”。而面对检察官督促解决问题,该部门说法依然是“无法律依据”。

  目前治理骚扰电话真的没有法律依据吗?事实并非如此。媒体梳理出《广告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就与骚扰电话相关,可作为治理的法律依据。另外,骚扰电话也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1条,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处罚。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骚扰电话进行定义与处罚的法律法规。但如果有关部门下决心治理骚扰电话,现有法律法规完全可以作为依据。

  目前,治理广告推销类骚扰电话的职能部门虽然是通信管理局,但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涉及工商等多个监管部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只是质疑通信管理部门是不够的,相关监管部门都需要反思自己在治理骚扰电话、垃圾短信中的角色定位,审视自己是否尽到了责任?

  很显然,治理骚扰电话首先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法律规定积极作为,对于各方投诉、反映的问题严格依法查处。其次,需要公众积极投诉骚扰电话,为监管执法提供线索。另外,也需要立法部门针对骚扰电话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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