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消息 针对疫苗接种的公众关切,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等规定,严格疫苗生产使用管理。
草案二审稿提出,公民有依法受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证安全有效。
草案二审稿强调,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
针对预防接种出现问题后的处置,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田晓航)
药监部门隐瞒谎报
药品安全事故要严处
《新京报》消息 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与现行药品管理法相比,草案进一步明晰了药监部门的监管职责,新增责任约谈制度,并明确了隐瞒谎报药品安全事故的处分标准。
草案提出,如果药监部门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隐患,那么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如果地方政府未履行药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那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同时规定,如果发生3种情形,县级以上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被处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这三种情形包括: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隐瞒、谎报、缓报药品安全事故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
药监部门如果隐瞒、谎报、缓报药品安全事故,或者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依据草案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处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联合惩戒制度”,要求药监部门建立并公布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