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女士介绍,今年4月17日,她到内蒙古平翔商贸有限公司应聘内勤文员一职。面试通过后,她要求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人事主管温玉珍称不用签。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公司每月给付张女士3000元工资,晚发一个月,没有实习期。次日,张女士前往该公司上班。6月下旬,张女士发现工资卡里打入2500元,少了500元,向温玉珍询问原因时,对方称她需要支付3000元押金,并称其4月的工资为1200元,充当了押金,剩余所欠押金,公司将从她每月工资中抵扣500元,并称她需要先实习3个月。张女士私下打听得知,其他员工均不同程度地被收过押金,她便默认了。7月初,张女士向温玉珍表示要离职,提醒对方招聘新人接替。9月上旬,该公司新聘员工到岗。交接工作期间,张女士对新员工进行了业务上的传帮带。9月20日下班后,张女士告诉温玉珍她次日辞职,要求结算未结清的工资。温玉珍给她打了一个3000元的押金条,承诺工资与押金将在下个月支付。10月底,张女士卡里打入4200元。张女士向财务人员询问得知,4200元包括她累计被抵扣的押金2700元,以及9月15天的工资1500元。张女士随后找到温玉珍询问9月为何少给她5天的工资,对方告诉她“老员工带新人期间没有工资。”对此说法,张女士很气愤,带新人期间她一直在上班,公司凭啥不给她正常开支?
当天,记者电话采访了温玉珍,他承认少支付张女士5天工资,理由是双方曾口头约定“老员工带新人期间没有工资”。记者询问其是否和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温玉珍称没有。
12月24日,赛罕区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李飞告诉记者,用人单位与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老员工带新人期间没有工资”一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