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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意见:亮证办学

  新报讯(首席记者  王树天)  1月21日下午,我区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政策新闻发布会,会上,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曹轶明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按照《实施意见》,我区将为校外培训机构戴上“紧箍咒”,依法实施审批登记制度,推行亮证办学,规范培训内容、广告宣传、收费管理,切实保障培训者权益。

  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我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登记实行先证后照,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责令限期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旗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严格坚持一点一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

  规范校外培训,首先要推行亮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等。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发布虚假信息或以考“状元”等名号吸引生源。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保证性承诺。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不得在标明的收费项目外另行加收费用,自觉接受价格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窦贵君告诉记者:“市民、媒体工作者都可以对照《实施意见》上的内容,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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