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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府:大青山前坡严禁开矿建房

  新报讯(记者  刘  惠)  1月22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最新出台的《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发布和解读。该《条例》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内严禁开展建房、采矿等六类建设活动。

  大青山在呼和浩特市境内绵延120多公里,东西横跨一旗三区。《条例》主要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阴山山脉大青山南坡中段,东至乌兰察布界,南至G6高速公路,西至包头界,北至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线。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条例》规定了六类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在前坡建设住宅、别墅等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建设有损生态环境的工业项目;禁止开矿、采砂、取土;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及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处置设施;建设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筑物、构筑物。

  同时,《条例》具体规定了十类破坏环境的禁止性行为。禁止在前坡保护区域内擅自移动、损毁保护区域边界标志和保护设施;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烧烤、燃放孔明灯、明火祭奠等;禁止占用或破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砍伐或损坏树木,放牧、捕猎鸟兽;禁止乱扔、乱倒垃圾或废弃物,排放或倾倒污水;禁止破坏各类基础设施和文物古迹等;禁止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域;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等等。

  《条例》规定,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依法从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应当按照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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