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刘羽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购物卡,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其子婚宴并收取礼金,个人长期占用下属企业的公务用车;违反组织纪律,个人擅自决定单位重大事项,指使下属编造、篡改会议文件,拒不执行上级作出的决定;违反廉政纪律,为他人谋取私利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违反财经纪律,指使他人套取公款作为“小金库”供自己和他人使用。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刘羽生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目无法纪、擅权妄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涉嫌职务犯罪,性质特别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包头市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羽生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