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科技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成败乃至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科技厅厅长孙俊青介绍,2018年,自治区人大将该条例修订列入立法审议项目。这是自2000年该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首次修订,标志着内蒙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入新阶段。
该条例修订后凸显7大亮点:一是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投入、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二是突出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强调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引导、支持与服务功能,将科技成果“三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遵循市场规律开展转化活动。三是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增设“转化服务”章节,强调通过财政后补助引导,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推动科研资源社会共享,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四是明确成果转化各方权责,有力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五是坚持知识价值导向的分配激励。强调成果完成人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成果共享权和知情权,大幅度增加明确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标准,明确了对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的参照标准,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支持民营经济。强调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民营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科研人员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七是支持军民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军民融合科技合作项目、技术转移平台或者机构给予补助,加快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