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 分公司与王军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自然人王军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自然人王军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王 军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