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郑慧英) 为全力支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区经济发展,4月23日,自治区总工会下发《关于鼓励职工积极参与提振消费集中行动的通知》,明确将全年可发放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7个节日不超过2000元慰问费中未发放部分,以发放工会会员福利消费券的形式,集中或提前发放到本单位工会会员手中,基层工会发放的工会会员福利消费券,于5月15日之前完成消费行为。 通知要求,基层工会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以发放工会会员福利消费券的形式,集中或提前发放到本单位工会会员手中;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采用电子消费券的形式发放。
为每位工会会员发放的工会会员福利消费券额度由基层工会根据工会经费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纳入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