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向社区工作人员隐瞒武汉返霍时间,违反居家隔离规定,与亲友聚餐数日,出入药店、饭店、洗浴等公共场所,致使徐某某5名亲属先后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名亲属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并导致108名密切接触者被集中医学隔离,77名间接接触者被居家隔离,5个小区被封闭管控28天,造成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控的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政府、通辽市政府和霍林郭勒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均发布了疫情防控相应措施,特别是要求武汉返回人员主动如实报告情况,但徐某某依然抱有侥幸心理,不主动如实报告,并多次违反居家隔离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向社会传播的严重危险,严重妨害了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