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凡是手机用户或电子邮件用户,基本上没有人未接到过推销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尤其是有网络购物习惯的人,在各种大型促销活动前,都会收到不少商家的促销短信。商家在诱导消费者注册会员时,或者在消费者购物填写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时,均未以显著方式告知收集信息的用途及是否会发送推销信息。如网络购物填写电话号码时,商家可能会在不显著位置以格式条款方式告知此项内容,甚至消费者只是浏览或关注了某商品或店铺,就会不断收到推销短信。这显然是故意规避法律的投机取巧,因为填写收货地址,关注某店铺,并不代表同意接受相关推销信息。
对此,根据《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根据《广告法》,任何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监管部门可对违规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要想有效遏制营销短信泛滥,除严密保护个人信息不泄露外,还应严格规范商家,如强制商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尽到明确、显著的提示、告知义务,并提供便捷易操作的取消或屏蔽方式,不得以诱导或隐藏方式骗取消费者“同意”。对于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骗取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已取消“同意”后依然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将其定性为骚扰信息并予以惩戒。还可由官方或第三方平台提供电话标记服务,当一定时期内,某个电话被标记为推销电话、骚扰电话达到相应次数时,则列入黑名单,限制该号码乃至该户主下所有号码的相关业务。且不妨赋予消费者索赔权,让违规者承担恶意骚扰他人的代价。唯有如此,方可有效终结狂轰滥炸的营销短信,让人们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享有生活安宁权。
(据《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