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迹艺人违法或失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均不相同,所应受到的抵制也不应相同。抵制劣迹艺人不应搞一刀切,不能将所有劣迹艺人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给该封杀的劣迹艺人留下抵制的漏洞。有必要区分劣迹艺人不同的情况建立分级分类抵制机制,并参照信用修补机制,给符合条件的劣迹艺人留出合理“复出”的路径。
对于违法失德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社会影响较坏的艺人,应给予较长时间的抵制甚至终身抵制。相应地,对违法失德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劣迹艺人,则应给予较短时间的抵制。还应明确抵制的范围,不能仅限于演艺圈,应扩大到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自媒体等能够释放艺人影响力、能够为艺人兑现利益的媒介或路径。
可行的操作方案是,建立劣迹艺人抵制映射机制。一方面,拉出劣迹艺人违法失德的“负面清单”,明确各种类型、各种性质的违法失德情形;另一方面,拉出抵制措施的清单,明确抵制时间、方式、范围等选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针对不同劣迹艺人的不同违法失德行为,对号入座,选择对应的抵制措施就可以了。
应通过立法、修法或出台相关法律解释的方式,把抵制劣迹艺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建立具有法律刚性的劣迹艺人分级抵制机制。应依法明确应予抵制的情形、抵制的分类分级措施、抵制的参与主体范围和责任、解除抵制的条件及程序等事项,从而确保抵制的全面性、公平性、规范性、权威性,确保抵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