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为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关于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我区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三孩,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相关待遇。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筹资、待遇水平,在考虑基金运行可持续基础上,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精神,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严格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将城乡居民生育三孩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待遇支付范围,同步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工作。
各统筹地区要简化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平台,探索实现生育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妇幼医院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满足参保人生育医疗需求。
各统筹地区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防止生育保险基金风险转嫁职工医保基金,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动态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采取管用高效措施办法,确保三孩生育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