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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一、债务人名称: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所在地:托克托县、呼和浩特市

  三、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对债务人持有3笔债权。截至2021年5月14日,债权总额为82,317.78万元。第一笔债权合计58,654.31万元,本金20,000万元、利息11,991.54万元、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共计26,662.77万元;第二笔债权合计20,134.36万元,其中本金9993.88万元,利息10,065.66万元,代垫费用74.82万元。第三笔债权本金1403万元,利息等2126.11万元。

  四、债务人概况

  债务人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55473047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元,注册资本:5001万,成立日期:2010年05月27日,住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09国道零公里内蒙农校2-3-5,登记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煤炭销售。登记机关: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目前经营状态:维持经营。

  五、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赵金元、赵换云、刘银平、王霞、赵永文、张芳,上述保证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抵押物概况:

  抵押物为位于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新镇区远大路与黄河大街交汇处西北角的名为“亿福佳园”项目在建工程及分摊的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为247045.4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69536.64平方米;借助法院力量,共梳理出无争议的未售抵押房产962套(面积101,927平方米),其中未售住宅543套(共计面积57,426.87平方米)、未售商业419套(共计面积44,500.13平方米)

  七、资产亮点及发展前景

  亿福佳园项目在托克托政务新区,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的一个近郊县,处在呼市、包头市、准格尔煤田“金三角开发区”之腹地,已于2006年底通车的呼准铁路、呼准高速公路贯穿全县南北。地理位置优越,东临托电工业园区和新营子镇,西临双河镇旧城区,项目周围已使用的有托克托体育场、第一中学、幼儿园、小学及国土局、计生局、质监局、法院、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残联、农商行等。我司已对世华公司位于呼和浩特玉泉区“上国名都”项目两宗土地使用权合计31.26亩进行预查封,其中商业用地17.83亩,住宅用地13.43亩。上国名都项目位于玉泉区政府对面,周边生活便利、教育资源较多,2公里内有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分校、建华小学、沟子板小学、师范大学附属第二中学、及内蒙古大学南校区,后续发展条件良好。

  八、诉讼及执行情况

  债权一:2019年3月,我司在内蒙古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高院委托呼和浩特中院强制执行。2019年11月15日呼和浩特中院下达(2019)内01执306号执行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冻结了刘银平、李少龙质押在分公司的股权;(2019)内01执306号之一执行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冻结了世华公司抵押在我分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2020年12月18日呼和浩特中院下达(2019)内01执306号之二执行裁定,主要内容为对世华公司持有的上国名都项目A座写字楼(46300.04㎡)进行查封,该案正在执行中。

  债权二:2019年11月18日,呼和浩特中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9)内01民初240号),判决世华公司偿还我分公司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赵永文、张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3月11日呼和浩特中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20内01执42号之二),裁定冻结世华公司在内蒙古圣杰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共5000万元; 2020年4月9日,呼和浩特中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20内01执42号之三),裁定预查封世华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政府南路以南、昭君路以西,土地出让编号为:呼土收储挂2012021-1号,出让面积为8954.933平方米;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以西、乌海西街以北,土地出让编号为:呼土收储挂2012021-2号,出让面积为11887.3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20年12月10日,呼和浩特中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20内01执42号之六),查封了世华公司位于玉泉区上国名都项目202套房屋(22316.28㎡);2020年12月2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20)内01执42号之七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世华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共计30套房产(46300.04㎡),查封期三年。现该案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债权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生效判决(2020)内01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长城资产内蒙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呼市通宝小贷债权回购本金1403万元等判决内容。分公司已于2021年5月8日支付本金1403万元,已于2021年6月1日支付了剩余款项2121.46万元。

  九、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十、交易条件:分期付款一次性优先。

  十一、公告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5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十二、处置方式:公开竞价方式处置。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十三、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面对各界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者购买资讯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联系人:白先生

  联系电话:0471-6902117

  巴先生  0471-6908217

  皇女士  0471-6908126

  监察审计人员:张先生

  联系电话:0471-6902283

  邮政编码:010010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9-12层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余额、抵债资产,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城内蒙古分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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