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资金范围为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具体标准如下:一.诊疗费用。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二.康复费用。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要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自治区“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三.特殊药品费用。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四.辅具器具配置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含)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五.体检费用。每2年资助1次,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六.住院服务费用。住院诊疗的,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标准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服务费用由自治区级“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