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容任何人动“歪心思”。长期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总体形势不断好转,但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比如,随着网络销售新业态发展迅猛,“三无”食品摇身一变成为网店爆款,安全隐患不容小视;比如,一些人胆大妄为、铤而走险,在非法利益诱惑下制售假药劣药;比如,“保健品坑老”案件在一些地方频发,一些不良商家在保健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品,进行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牟取暴利,等等。这些行为造成了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食药安全领域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探索惩罚性赔偿,顺应了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新期待。“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都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把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价值导向。事实上,惩罚性赔偿已写入我国多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都有“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十倍赔偿”等规定。从实践中看,最高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实行“最严格的处罚”,都是用法治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公共利益。
惩罚性赔偿不是目的,究其根本是要倒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食药安全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强化监督监管,以典型案例带动系统治理,更好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