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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办理公租房 骆女士的3.8万元至今要不回来

  新报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杨  佳)  7月13日,呼和浩特市的骆女士给本报新闻热线打来电话求助:几年前,她委托他人办理公租房,对方称要托人走关系,于是她陆续向对方转账共计3.8万元。一晃几年过去了,公租房没影,对方也没给退钱。

  7月14日,骆女士告诉记者,她今年51岁了,2019年,她认识的女子刘某某声称能托人走后门办理公租房,她信以为真,就陆续给刘某某转了3.8万元。可这公租房一直也没消息。她多次询问对方,对方始终以“快办下来了”“办事的人有事”等理由搪塞。去年,老伴儿得了白血病,急需用钱,她就开始和对方要求退钱,可对方又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换了电话号码,只剩个微信,联系还不通畅。

  无奈之下,骆女士向警方报了案。在警方的调查下,她才知道了对方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以及新换的电话号码。接下来,骆女士仍旧不停地催促对方退款,可对方一直不给。还有两个人和她有着同样的遭遇,但是其中一人已经收到了刘某某的部分退款。

  当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刘某某。对方表示,她自己也是花钱托人办理公租房的受害者。她的钱和骆女士等人转给她的钱,都交给了一个叫王某军的男子,目前,该男子因为刑事犯罪已经被抓。她也因此于去年向警方报了案。

  那么,骆女士的钱莫非就此打了水漂?记者咨询了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的秦广丽律师。秦律师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通俗地做了解答:此事件中,骆女士转钱给刘某某,委托其托关系走后门办理公租房,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关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法律上会认定这种合同关系无效。从经济角度来说,尽管刘某某声称自己也是受害人,但是因为骆女士等人是将钱直接转给了她,所以刘某某应当依法返还骆女士等人的款项。如果这些钱确实是被王某军诈骗了,那么刘某某则应依法再向王某军追偿。

  7月15日,记者再次了解到,骆女士已经着手起诉事宜,打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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