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三十条,界定了公证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细化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明确了公证活动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其他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活动,不得使用公证名称,不得从事公证业务。
目前,全区公证机构发展到119家、公证从业人员1500余人,年均办证量达37万余件,服务企业11967家,服务群众455850人次。
本次《条例》的修正出台对推动我区公证事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正是我区公证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要事,标志着我区公证工作和法治化水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