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2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 公证条例》施行

  新报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郑慧英  实习生  张子椒)  7月2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条,界定了公证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细化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明确了公证活动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其他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活动,不得使用公证名称,不得从事公证业务。

  目前,全区公证机构发展到119家、公证从业人员1500余人,年均办证量达37万余件,服务企业11967家,服务群众455850人次。

  本次《条例》的修正出台对推动我区公证事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正是我区公证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要事,标志着我区公证工作和法治化水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发布
   第03版:城事
   第04版:视觉
   第05版:人物
   第06版:健康
   第07版:要闻
   第08版:读书
   第09版:九州
   第10版:环球
   第11版:热度
   第12版:体坛
   第13版:风铃
   第14版:声音
   第15版:娱乐
   第16版:专题
自治区教育厅:“六个严禁”防溺水
道路改造
新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 公证条例》施行
总值680.7亿!内蒙古上半年外贸进出口稳步增长
内蒙古境内计划新增高速公路1181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