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所在地:呼和浩特市
三、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对债务人持有的债权金额合计167,339.19元,其中贷款本金74,107.34元,利息33,439.15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9,792.70万元。(基准日为2022年5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债务人名称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担保情况诉讼、执行情况1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12.345,118.1312,271.621.抵押:以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东侧,东库街北侧“鼎盛华世纪广场”项目二期在建工程及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三、四期土地使用权(其中“鼎盛华世纪广场”二期在建工程面积为68,323.46平方米,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4,822.89平方米;“鼎盛华世纪广场”三、四期土地使用权面积54,339.81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 2.保证: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然风、张慧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已诉讼,等待一审开庭。 2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950.0016,415.902,237.53保证: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然风、张慧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已诉讼,二审已结束。3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835.0011,905.12-抵押:以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东侧,东库街北侧“鼎盛华世纪广场”项目三期14,908.51平方米商业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已诉讼,一审已结束。4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000.00-18,883.20无已诉讼,二审已结束。5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310.00 - 26,400.341. 抵押:(1)波士名人国际1号楼17105.16㎡房产;(2)内蒙古龙海商业楼10号楼3层3159.13㎡房产;(3)新城区八一市场内蒙古龙海商业楼1层1号2481.72㎡房产,上述抵押物均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已诉讼,等待一审开庭。 2. 保证: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然风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合计74,107.3433,439.1559,792.70
四、债务人概况
债务人1.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91783019540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蔚然风,注册资本:10000万元,成立日期:2006年01月17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8号波士名人国际A座26层,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销售、租赁、经营、家居建材市场管理、家居建材销售。登记机关: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目前正常经营。
债务人2.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26422854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权,注册资本:8000万元,成立日期:1997年10月31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42号鼎盛华世纪广场13号楼,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目前正常经营。
五、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六、交易条件:一次性或分期付款。
七、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7月21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八、处置方式:公开竞价转让。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九、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面对各界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者购买资讯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联系人:白先生、刘先生
联系电话0471-6902117、0471-6902160
监察审计人员:谭先生
联系电话:0471-6904876
邮政编码:010010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22年7月21日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的利息、罚金、复利、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