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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启赫矿业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启赫矿业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启赫矿业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内蒙古启赫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内蒙古启赫矿业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单位:元

  序号债务人名称  所在

  地

  主借款合同编号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剩余债权情况担保方式其中本金欠息  实现债权

  费用

  保证情况抵押情况质押情况1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公借贷字第ZH14000001 57118 号  2,159,812

  ,532.01

  743,132,563

  .96

  11,909,06

  0.21

  保证、抵押、质押  1.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本金)10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2.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保证担保,担保金额(本金)5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3.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杨二喜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1.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矿权第二顺位抵押 2.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矿权第二顺位抵押, 担保金额(本金)5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3.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蒙达煤矿采矿权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

  4.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矿权第二顺位抵押

  (未办理抵押登记)

  1.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伊东 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质押

  2.杨二喜、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 张利清、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分别持有的内蒙古盈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各 9%股权质押及杨海霞持有的内蒙古盈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10%股权质押

  3.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伊东 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78.5%股权质押4.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伊东 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9.9399%股权质押

  2内蒙古伊东骏马玻璃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公借贷字第ZH15000002 06205 号  150,000,0

  00.00

  91,563,654.

  43

  280,238.

  00

  保证、抵押、质押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借款人名下坐落于沙圪堵镇敖靠塔村的187666 平方米工业土地抵押;

  2.借款人名下瓶模冷却风机及配件(共 12 项)机器设备抵押;

  1.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资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二光、高三面持有的内蒙古伊 东骏马玻璃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计 100%股权质押

  2.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理委员

  会应收补偿款质押

  合计  2,309,812

  ,532.01

  834,696,218

  .39

  12,189,29

  8.21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资产转让协议》签订日的贷款本金、欠息等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本次债权转让范围包括上表所列编号的主借款合同下全部补充协议、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等,具体合同编号以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上表中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的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者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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