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办理缓缴的用人单位应于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方式可采取分期或逐月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时,要明确受疫情影响程度并承诺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缓缴条件用人单位在缓缴期间已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费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费缓缴与职工落户、购房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其他政策的衔接问题。
按照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其申请直接办理缓缴手续,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类材料;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不得做欠费处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健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用人单位“即申即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办事流程,主动对接用人单位,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