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含驻内蒙古中央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移交实施方案》(内建保金〔2022〕1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协议》的有关精神,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呼和浩特地区)住房公积金业务移交至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属地化管理。
移交后,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呼和浩特地区)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提取、会计核算业务按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策执行。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呼和浩特地区)的缴存单位缴存业务需在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自与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移交补充协议》之日起,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呼和浩特地区)所有债务人、担保人需向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及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2023年5月31日
附:公告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