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最常见的一类网络暴力,就是网络谣言。《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此外,针对网络骂战,擅自搜索、披露他人信息等恶劣行为,《征求意见稿》也纳入了定罪范畴: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同时,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也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除了打击组织者,对于常见的“蹭热度”行为,《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
网络暴力维权的难点之一在于搜集证据,实际案例中,被害人往往因为证据不足不能实现维权目的。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提出意见,电子邮件请发至:xsjsxgca@163.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标注“惩治网暴文件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