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


提存公证:交易安全的保护伞(二)

《北方新报》(2017年1月3日) 05版

  2008年,王某租刘某的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5年,租金一年一付,每年1万元。后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刘某想提高租金,王某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后刘某拒绝收取租金。无奈,王某将房屋租金提存于公证处。刘某以王某未交租金已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将租金提存,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认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不存在解除、终止的情形,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公证是比较常见的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在债权人确有拒收或其他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对提存人交付提存受领人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提存受领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的结果将导致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从提存之日起,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即归属债权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应由债权债务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合同(协议)等;约定的提存标的物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能够有效地减少经济损失、纠纷和诉讼。咨询电话(0471)6957083。(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