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4日


规范名人商标

《北方新报》(2017年1月14日) 10版
画/朱慧卿

  文/汪昌莲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在现实中,一些商家为了“搭便车”,竟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最高人民法院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类似行为将被严格限制。

  在当今商品经济社会,抢注商标已成为商界一种惯性动作,因为抢注了某种商标,就等于抢占了市场先机。特别是,一些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名人,因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商家抢注商标竞相追逐的目标。然而,抢注商标并非能任性而为,既不能逾越公共道德的底线,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可见,最高法明确“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等,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既然抢注“名人商标”不合法,那么商家是如何抢注成功的?除拷问失德抢注者外,我们是否也应问责一下商标批准和管理者呢?要知道,如今无德甚至违法抢注商标事件频发,比如,“中央一套”成了某避孕套的商标,“鸟巢”“水立方”分别成了男女内裤的“标志”,已经成为违背公共道德、破坏经济秩序的一大公害。事实上,正因为商标批准和管理部门对商标审批把关不严、监管缺位,才导致一些无德甚至违法商标相继出笼。可见,规范“名人商标”,还需严把审批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