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


中石化原总经理王天普获刑15年6个月

《北方新报》(2017年1月25日) 09版

  新华社消息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王天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对王天普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返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经审理查明:2003年~2014年,被告人王天普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发展、承接工程、就业安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47.658376万元;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折合人民币79.5934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王天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及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