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6日


我区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改革

《北方新报》(2017年1月26日) 02版

  新报讯(记者 段丽萍)自治区人社厅与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发出《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盟市选择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工作,并且选择按病种付费病种和日间手术总量不低于100种,费用参照公布标准并通过谈判确定。

  据介绍,按病种付费是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治疗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病种为计价单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分别按病种定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一种付费方式。

  我区根据病种临床路径、不同等级医院近3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参考物价变动、政策调整等因素测算确定三级医院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首批公布按病种付费定额参照病种85个,日间手术定额参照病种32个,共117个病种。  

  据了解,具体付费办法采取定额包干,医院只能按照病种定额或低于定额收取费用。个人应负担的费用依据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计算,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而实际发生费用超出病种定额的,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而参保人员因患单病种住院,在住院诊疗过程中发现合并其他疾病,需要同时治疗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退出单病种结算方式,改为按普通病种方式结算。

  我区规定,按病种付费病例的一次住院过程的全部费用,医疗机构应与参保人员一次性结算;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费用,不得将住院手术前按试点病种诊疗规范所要求的必要的检查、用药通过门诊就医方式分解收费;不得通过门诊或其他途径另外收取医疗费用;不得采用让患者外购药品、医用耗材等方式分解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