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7日


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
将从重处罚


《北方新报》(2017年1月27日) 08版

  新华社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将受到从重处罚。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9人以上重伤,或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等情形的,将受到从重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罗 沙)